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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汽车公司为旅行社提供不合格车辆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9/1/16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2435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团后,打电话向具有营运资质的汽车公司预订旅游大巴,双方就租赁期限和价格等事宜达成了口头一致。在出团前,旅游大巴按照约定接上游客前往旅游目的地。在旅游主管部门的检查中,发现正在返程的旅游大巴没有营运资质,并固定了相关的证据。行程结束后,旅游主管部门要求旅行社前来说明情况,旅行社认为自己是向有资质的汽车公司预订了旅游大巴,谁也没想到汽车公司派出的旅游大巴没有资质,因此旅行社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旅游主管部门内部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当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有人主张不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游客也因旅游大巴不具备营运资质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0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03

案例分析

    1、上述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游客和旅行社就旅游服务达成一致,双方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从案例中还可以看出,包价旅游合同不仅建立,而且旅行社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较为圆满地履行了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游客和旅行社实现了自己的权利。游客因为旅行社行政违法而提出民事赔偿,和案例中的合同关系没有关联性。第二,旅行社和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首先,汽车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旅游大巴参与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营运资质,该旅游大巴没有营运资质,汽车公司提供这样的服务显然违法。其次,旅游法律规定,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服务时,供应商必须具备经营资质,但旅行社预订的旅游大巴没有营运资质,显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2、旅行社预订合格的供应商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这里所说的基本要求,其实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旅行社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否则就有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旅行社在预订供应商的时候,底线就是供应商应当具备接待旅游团队的经营资质。因此, 旅行社在预订供应商时,不仅需要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以确保旅游服务合法合规,同时也可以避免类似上述案例中游客提出民事赔偿情形的出现。

    当然,旅行社预订合格供应商的实务中,即使旅行社再努力,的的确确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在旅游淡季或者平季的时候,预订合格供应商相对容易,一般不容易出问题;在旅游旺季期间,尤其是黄金周期间,由于供应商的供不应求,经常会出现旅行社不得不预订不合格供应商的情况,这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如何做到未雨绸缪,考验着旅行社的实力和智慧。

     3、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由于汽车公司提供了不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大巴给旅行社,汽车公司和旅行社都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律。对于汽车公司的违法行为,监管主体为交通管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案件移交给交通管理部门,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对于旅行社预订的旅游大巴为不合格供应商,则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至于旅行社提出,事先确实和汽车公司预订了有资质的旅游大巴,而且汽车公司承诺提供有资质的旅游大巴,旅行社不具有预订不合格供应商的主观故意,旅游主管部门不应当追究旅行社行政责任。旅行社这个观点貌似有理,但仍然站不住脚,因为虽然旅行社不具有主观故意,但旅行社使用不合格供应商是客观事实。不过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到旅行社仅仅是工作失误,而不具有主观故意,可以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4、旅行社的行政违法与游客经济赔偿的关系。上述《合同法》关于合同责任赔偿的规定,通常称之为补偿性原则,即在合同纠纷中,合同当事人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可以举证和量化的。如果当事人声称有经济损失,但无法举证损失的存在和具体损失的数量,即使有损失也难以得到支持。第二,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为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简单地说,当事人没有直接损失,其赔偿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游客没有直接经济损失,仅仅因为旅行社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因此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旅行社的行政违反,属于由行政法律关系来调整,旅行社需要受到的是行政制裁。合同赔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和行政法律关系互不隶属,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旅行社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游客因此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不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5、旅行社应当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客观地说,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的确吃了个哑巴亏,但旅行社对于所吃的哑巴亏没有更有说服力的反证。不过,对于其他旅行社而言,倒是可以从中吸取教训,确保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第一,旅行社和供应商约定服务提供的过程中,尽量避免仅仅是口头约定,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纸质的形式和电子的形式。相比之下,书面形式更具证明力和说服力。第二,旅行社在选择供应商时,旅行社不仅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必须要对供应商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不审核供应商的资质,上述案例已经说明了一切。第三,旅行社对于供应商资质的审核,主要是通过书面审核的形式展开,即要求供应商提供经营身份合法的资质凭证的复印件,并对其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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