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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延误一天予以补偿后旅行社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9/4/4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970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案例简介

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境外旅游,由于航空公司的运力原因,导致行程延迟一天出发,航空公司和旅行社分别采取措施,保障游客的权益:航空公司为游客免费提供一晚较高档次的住宿和餐饮。旅行社则是调整旅游行程,减少了两个购物店,额外提供游客餐饮服务,确保了约定景点的游览。返程后游客认为减少了一天自由活动时间及境外住宿,要求旅行社赔偿1000元/人。航空公司认为已经补偿到位,旅行社也认为境外浪费的一晚住宿无法退还,导游和领队的服务符合规范,已经不能作出更多的赔偿或者补偿。


0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2、《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03

案例分析

1、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第一,旅行社和游客经过协商一致,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建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在该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导致行程被延误一天,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第二,游客通过旅行社购买机票,和航空公司建立了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了游客权益受损的事实。

    2、航空公司应当对游客权益损失承担责任。在上述合同关系梳理中可以看到,航空公司、旅行社与游客分别建立了合同关系,两家经营主体均由违约行为,如果我们简单地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来处理,旅行社和航空公司就应当分别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意味着游客可以得到来自航空公司和旅行社的两份赔偿。这样的结论显然违背了民事纠纷处理中的补偿性原则,游客涉嫌不当得利。

    由于旅行社使用的是正常航班,也就是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旅行社预订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一旦由于是公共交通的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航空公司,而不是旅行社。旅行社需要做的,就是协助游客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3、航空公司还应当对游客时间延误承担责任。大家可能会有的一个疑问,就是上述法律仅仅规定,旅行社不需要对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进行赔偿,但没有涉及到航空公司对于游客时间浪费的赔偿规则。因此,我们得出旅行社不需要对于航空公司造成的游客时间浪费作出赔偿是否过于轻率?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单纯地从法条规定看的确如此,但只要从法理上加以论述,就会自然得出相应的结论。

    举重以言轻是民法解释学中的一个基本原理,意思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的处理规则,但对于较轻的法律后果并没有作出规定,如果现实中出现的后果相对较轻,就可以推定适用相同的规则加以处理。具体而言,法律规定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了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公共交通工具给游客造成了的损失相较于人身财产损失更轻的后果,旅行社自然也不承担责任,仍然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责任。显然,游客的时间浪费和人身财产损失相比损失较轻。因此,旅行社对此就无需赔偿,仍然只需要协助游客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即可。

    4、从旅行社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角度看旅行社的责任承担。当游客遭遇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因导致损失的发生,旅行社需要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尽最大努力(即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降低游客的损失即可。只要旅行社能够证明尽到了注意义务,旅行社就可以免责。反之,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旅游行程被延误了一天,整个团队的行程势必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旅行社需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实现旅游合同的目的。至于旅游合同的目的,固然是因人而异,但对于绝大多数旅游团队来说,观赏游览景点,一定是旅游的主要目的。因此,旅行社在时间缩短的情况,能够按照约定按照游客游览所有的旅游景点,就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具体表现。至于减少了两个购物店,相信大多数游客可以接受。所以,旅行社对于游客权益的保护已经尽力了,就无需作出赔偿。

    5、游客提出每人1000元的赔偿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游客要求得到进一步的经济赔偿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游客坚持要求旅行社给予1000元的赔偿,游客就必须举证1000元损失的存在,而且该损失产生的原因,是旅行社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所致。显然,游客无法举证。但在实务处理中,旅行社需要退还取消购物店后尚未发生的费用,比如从酒店前往购物店的交通费用等应当退还给游客,以及与此相关的服务费用。同时,考虑到尽快处理纠纷的需要,旅行社可以考虑到游客的实际情况,和游客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安抚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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