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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包机延后游客解除旅游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9/6/5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1651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案例简介

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包机出境旅游,游客交纳了旅游团款,并和旅行社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就在团队准备出境前两天,旅行社通知游客,由于包机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定包机行程必须延后一天出发,相应的返程时间也延后一天,行程的服务标准和档次不变。旅行社和游客沟通协商后,绝大部分游客愿意按照延后的行程继续参团旅游,只有少数几个游客要求退团,这几个游客提出旅行社退还全额团款后,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每人1000元。协商未果,投诉至旅游主管部门。


02

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03

案例分析

1、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首先,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和游客就包机出境旅游达成协议,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建立后,由于包机公司的原因,旅游行程必须整体延后一天,这是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表现。经过旅行社和游客的沟通,绝大多数游客接受了行程整体延后一天的结果,属于合同变更。其次,旅行社和包机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的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旅行社租用包机公司的包机,为游客提供服务。除此之外,还有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内,游客只是和组团社存在合同关系,至于和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之间均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2、旅行社延后旅游行程的行为属于违约。旅行社和游客签订合同之后,就表明两者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善意履行合同。就旅行社而言,除了由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游客的自身原因或者存在事先约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只要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行社的行为都将被纳入违约的范畴。

     旅行社经常有一个观点,就是对于违约行为的发生,自己不存在过错,所以,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这个观点的不适当,在于旅行社考虑了违约责任的构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恰恰是剔除了主观过错这个因素,这和侵权责任的追究存在很大的却别。也是就是说,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履行合同的结果和合同约定不一致,就可以判定旅行社违约。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旅行社就是违约,至于过错与否,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3、包机公司是不是属于公共交通。回答是否定的,包机和公共交通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我们讲的公共交通,就是指对于不特定人均开放的交通工具,比如正常航班,高铁、客运汽车等,这些交通工具的共同特点,就是只要交通工具尚有空位,相对人又有购票的资质和能力,相对人就可以获得乘坐交通工具的权利。相比之下,包机、火车专列等交通工具,虽然具备运输游客的功能,但想要乘坐这些交通工具,就必须到旅行社报名参团,由旅行社来安排包括交通工具在内的相关服务,这些工具即使有空位,不参团的普通市民无法获得乘坐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游客乘坐公共交通发生权益受损的情形,旅行社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协助游客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要赔偿,而自己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尽管法律只是明确规定,游客在公共交通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公共交通发生类似于时间延后等非人身财产损害责任时,笔者以为仍然应当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责任,因为可以根据“举重以言轻”的原理来推定而得出的结论。但该结论不适用于非公共交通。包机等非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游客权益受损,不论是人身财产还是时间浪费,均应由旅行社先行承担。

     4、少数游客解除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从最根本上说,游客可随时随地无条件地解除旅游合同,即使合同约定了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也是如此。理由就是游客拥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旅行社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也就是说,不论旅行社是否延后一天出团和返程,游客都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只不过是不同的解除合同情形,会造成不同的费用结算结果。

     在上述案例中,游客可以要求退团,但不可以以旅行社延后出团和返程为由,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额旅游团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因是游客提出该要求的理由不充分。从上述《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游客可以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理由之一,是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现实中,旅游行程延后一天,并不能导致游客参团旅游的目的不能实现,仅仅是由于旅行社的行程延后,会给游客带来不方便,或者有一些间接的损失。游客继续参团和解除合同两者相比,前者对于旅行社和游客的损失最小,后者则是两败俱伤,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游客在此背景下提出解除合同,实质上行使了任意解除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

     5、旅行社应当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既然游客行使了任意解除权,而且解除旅游合同后提出的退款和赔偿的理由并不充分,在善后处理中,旅行社可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举证实际已经发生、且充分和必要的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之后,余款退还给游客。至于继续参团的游客返程后要求赔偿延后一天的时间损失,除非在出团前双方就此已经达成了赔偿约定,否则就可以拒绝承担所谓的时间损失赔偿责任。因为出团前的协商过程,就是合同变更的过程。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了合同变更,就表明游客是整体接受了行程的改变,对于延后一天产生的后果也已经接受,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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