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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柬埔寨旅游期间游客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9/7/24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4803次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案例简介

据媒体报道,近日,我国26名游客参团赴柬埔寨旅游,在团队自由活动的前一天,全体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一份《自由活动证明》,约定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安排导游、领队、车、餐等服务,且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负。其中14名游客在网上自发预约司机和当地导游前往荔枝山旅游,客运汽车从荔枝山景区下山时,由于事发路段正在维修,而柬籍司机在下坡时并没有减速,导致翻车事故的发生,造成中国游客8人重伤,3人轻伤,2人送院后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柬籍汽车司机和导游逃离现场。游客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其索赔工作如何开展,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02

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03

案例分析

1、上述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梳理。在上述案例中,有许多法律关系存在,最值得旅行社和旅游主管部门关注的法律关系有四个:第一,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建立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建立的重要标志,就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从大的框架上确定了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自由活动证明。双方签订了自由活动证明,说明游客就自由活动期间的权利义务与旅行社达成了协议,也建立了有关自由活动的合同关系。第三,游客在自由活动前,自发在网上预约了司机和当地导游,说明游客和当地司机和导游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第四,由于当地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游客人身伤害的侵权事故的发生,司机和导游事后还逃离现场,游客和司机及导游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2、旅行社和游客就自由活动期间的自由活动证明是否有效。回答是部分有效,部分无虽然在自由活动前,旅行社已经和游客就自由活动期间的安全责任进行了约定,明确“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自负”,这样的约定貌似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归根结底仍然是无效,对于游客没有约束力。同时,旅行社和游客约定,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安排导游、领队、车、餐等服务,这样的约定有效。因此,旅行社和游客达成的“自由活动证明”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之所以说旅行社和游客关于安全责任的约定无效,主要是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涉及当事人人身伤害的条款约定天然无效,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达成了约定。换句话说,即使游客签订合同时认可协议,事后反悔,其人身权依然受法律保护,旅行社不能以此约定作为抗辩,主张游客不可以追究旅行社的责任。第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此类条款为权利义务分配极为不公平的条款,自然也应当认定这样的条款自始无效。总之,此类条款被纳入旅游合同没有任何意义,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旅行社自身的权益。

3、旅行社在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范围。通常情况下,旅行社参加包价旅游服务,只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旅行社就要为游客的权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不论该损失是旅行社自己造成的,还是履行辅助人造成的。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要想免责,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游客权益的受损,是由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公共交通、或者是由于游客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免责的概率很低。

包价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自由活动,就意味着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需要向游客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服务,比如提供导游、交通等服务。尽管如此,旅行社仍然必须履行两个方面的义务:第一,在游客参加自由活动前,应当向游客履行告知义务,即将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情况告知游客,以确保游客人身财产的安全。由于告知的程度和范围并不确定,应当如何履行告知义务,只能按照旅游目的地的情况灵活掌握,没有统一的答案。正因为如此,旅行社是否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或者说告知义务履行是否充分,往往成为旅行社和游客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第二,在游客参加自由活动该期间,一旦得到游客需要救助的信息,比如游客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帮助时,旅行社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出手予以救助和协助。由于是否为及时救助,很难有量化的标准,旅行社是否及时履行了此义务,也是旅行社和游客的分歧点。旅行社必须履行这两重义务,缺一不可,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4、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存在着一些较为棘手的难题。自由活动期间,游客的行踪往往较为分散,活动空间也不受限制,可能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也可能独自外出闲逛,旅行社和领队对此并不掌握,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形一样。等到旅行社得知游客需要救助的信息,有时恐怕事实上也难以实施救助,这也许会成为日后游客指责旅行社不及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

与此同时,令旅行社更为纠结的是,一旦游客发生重大人身伤害,游客无力或者不愿意支付紧急救助费用的时候,旅行社就应当先行垫付。如果旅行社不愿意垫付,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就可以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于游客的紧急救助。从法律上说,假如事后证明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责任,旅行社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甚至是法律手段向游客追偿,但事实上存在不小的难度,实务中就有这样的案例。所以,旅行社面对需要垫付费用时,心不甘情不愿,能拖则拖,能躲则躲。

5、在该事故的处理中游客及其家属如何向有关当事人索赔。一般而言,游客及其家属本能地会向旅行社索赔,他们的理由很简单,我是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所以旅行社一定要负全责,不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谁。因为在许多游客看来,在旅游行程中所有的权益受损,旅行社必须全权负责。游客的维权逻辑推理,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不符,自然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游客及其家属要如何维权,必须结合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由于游客是在参加自由活动期间受到的损害,游客就不能以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的理由作为索赔依据。如果游客及其家属坚持这个观点,立足点是错误的,索赔请求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撑。

其次,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是游客及其家属向旅行社追责的切入点。如果旅行社事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事后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履行这两重义务存在瑕疵,旅行社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旅行社没有履行这两个义务,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也仅仅是部分的、与旅行社过错相对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再次,由于游客受到的人身损害,直接来源于当地驾驶员的非谨慎驾驶和逃逸,驾驶员的侵权责任是明确的;当地导游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没有及时救助,也存在侵权责任。驾驶员和导游的责任重大,游客及其家属应当将索赔的矛头指向他们。如果驾驶员和导游的服务属于公司行为,可以向公司索赔,如果是个人行为,则只能向驾驶员和导游本人索赔。不过由于损害发生在境外,在这个索赔的过程中,游客及其家属面对的困难不小,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索赔工作的开展,尽最大努力帮助游客及其家属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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