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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郑州市旅游质监所发布"十一"出游消费警示
发布日期:2006/9/28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166次

郑州日报报道: “十一”黄金周将至,为帮市民假日出游“擦亮”眼睛,昨日,市旅游质监所发出“十一”出游消费警示,提醒市民出游要注意五大事项。同时,我市24小时旅游投诉受理电话67188061及全天候咨询电话67181000已提前开通,游客遇到麻烦可随时拨打电话咨询、投诉。

    警示

    一:看清旅游广告

    目前,多家旅行社广告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其中不乏虚假、误导宣传。按照规定,旅行社的宣传广告应包括:旅行社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市民如果遇到旅行社名称含糊、地址不详,只有报价线路和联系电话的广告宣传,要提高警惕,因为这样的广告多不可信。

    警示二:认清旅行社资质

    由于旅行社属许可经营的行业,报名时要注意查看旅行社“三证”。即旅游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同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广大高校学生假日出游时,一定要参加正规旅行社组织的活动,不可轻信校园内粘贴的旅游宣传小广告。这些广告多为一日游,只有××景区游,费用××元,没有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号,留下的联系方式多为小灵通或手机,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十分困难。

    警示三:谨防低价“陷阱”

    据介绍,旅行社的报价通常有三种:一是全包价,即含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旅游保险费和综合服务费及各种税费;二是半包价,即旅行社只代办一部分,游客需自费一部分,如不含某些景点门票等;三是小包价,即旅行社只负责交通费、住宿费,其余由游客自理,所以旅行社线路报价并非越低越好。

    警示四:签合同要明确细节

    游客在选好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的标准、交通工具的标准、餐饮的标准、儿童的费用等等。签订合同时要索要发票,旅游合同、发票或收据都是游客维权的重要证据,一定要妥善保存,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重要凭证。

    警示五:莫忘购买旅游意外险

    如果市民准备自助游,应提前预订车票及住宿酒店,熟悉旅游目的地的交通路线、天气情况。同时,有关负责人建议,旅游者有必要为自己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旅游过程中如发生因航班延误、火车晚点而造成旅行团行程受阻,游客不要采取拒绝登机、拒绝上车、中止行程等过激行为,人为扩大事态,这样会把单方过错发展为混合过错,双方都要承担损失责任。

    此外,在旅游途中,游客如遇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及时投诉到当地旅游质监部门,完成行程后也可到报名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投诉时效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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