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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行社和游客建立包价旅游合同关系的几种方
发布日期:2019/10/30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9317次

黄恢月: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01

案例简介

 游客到旅行社门店咨询参团旅游事宜,业务员根据游客需求,介绍了几条不同类型的旅游线路,其中游客对西南某线路较为有兴趣,和业务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最后,游客和旅行社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过几天游客来交团款,并和旅行社签合同。几天后,当游客来旅行社门市要求交纳旅游团款时,业务员告诉他,由于旅行社自身的原因,原定旅游线路取消。游客可以选择其他线路出行,游客对此不满意,要求继续参加原定线路。旅行社的解释是,由于游客没有交团款,也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所以,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双方合同关系不成立,旅行社不组团也不存在过错。


02

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3

案例分析

1、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当然还有可能是其他形式。不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都受法律同等的保护。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书面形式,否则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建立合同关系,均由双方协商。当然,在旅游服务的实务中,我们倾向于倡导旅行社和游客最好使用书面的i形式,更有利于保护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合同固然方便高效,但一旦出现纠纷后,举证会成为问题,不利于权益的保护。

2、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仅仅是口头达成一致是否可以确定合同关系成立。旅行社认为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形式,就可以断定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进而得出不继续组团也不存在过错的结论。旅行社的观点正确与否,最为重要的是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的推定出答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只要双方就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也就是所谓的合意,即表明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且该合同关系不仅建立了,同时还立即生效,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建立的形式本身就包括书面的形式和口头形式等多种形式,旅行社不能简单地认为口头合同不成立。显然,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的观点错误。

3、旅行社收取了旅游团款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关系如何确定。该情形与前一种情形存在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相似之处是,这两种情形均为口头形式,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收取了旅游团款,一个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旅行社收取了游客的旅游团款,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游客的合同关系存在并生效。

我们之所以作出这个判断,其基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游客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团款,游客就履行了合同义务,旅行社也接受了旅游团款,旅行社和游客就以实际行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否则就无法解释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行为。 

4、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收团款的合同关系如何确定。在此情形下,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成立。得出旅行社和游客合同关系成立的理由是,虽然团款尚未收取,游客的主要合同义务尚未履行,旅行社的主要权利也尚未得到实现,但双方的合意已经达成,就应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旅行社和游客既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又收取了旅游团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没有任何争议,这是最为典型和规范的合同行为。但在旅行社服务中,尤其是在出境旅游服务中,要实现合同签订和团款全额支付同时进行,往往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签订会是在机场,严重滞后于旅游团款收取的时间。

5、旅行社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认定合同关系不成立。虽然《旅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要求包价旅游合同为书面形式,这也是《旅游法》对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而通常情况下,只要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无效。就《旅游法》的这个强制性规定,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强制性规定,又有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分,《旅游法》对于包价旅游合同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恰好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只是对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并不影响到包价旅游合同的效力。所以说,即使包价旅游合同不具备书面的形式,仅仅是旅行社会被行政处罚,而不会导致包价旅游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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