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当然还有可能是其他形式。不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都受法律同等的保护。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书面形式,否则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建立合同关系,均由双方协商。当然,在旅游服务的实务中,我们倾向于倡导旅行社和游客最好使用书面的i形式,更有利于保护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合同固然方便高效,但一旦出现纠纷后,举证会成为问题,不利于权益的保护。
2、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仅仅是口头达成一致是否可以确定合同关系成立。旅行社认为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形式,就可以断定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进而得出不继续组团也不存在过错的结论。旅行社的观点正确与否,最为重要的是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的推定出答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只要双方就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也就是所谓的合意,即表明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且该合同关系不仅建立了,同时还立即生效,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建立的形式本身就包括书面的形式和口头形式等多种形式,旅行社不能简单地认为口头合同不成立。显然,上述案例中,旅行社的观点错误。
3、旅行社收取了旅游团款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关系如何确定。该情形与前一种情形存在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之处。相似之处是,这两种情形均为口头形式,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收取了旅游团款,一个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旅行社收取了游客的旅游团款,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游客的合同关系存在并生效。
我们之所以作出这个判断,其基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游客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团款,游客就履行了合同义务,旅行社也接受了旅游团款,旅行社和游客就以实际行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否则就无法解释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行为。
4、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收团款的合同关系如何确定。在此情形下,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成立。得出旅行社和游客合同关系成立的理由是,虽然团款尚未收取,游客的主要合同义务尚未履行,旅行社的主要权利也尚未得到实现,但双方的合意已经达成,就应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旅行社和游客既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又收取了旅游团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没有任何争议,这是最为典型和规范的合同行为。但在旅行社服务中,尤其是在出境旅游服务中,要实现合同签订和团款全额支付同时进行,往往也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签订会是在机场,严重滞后于旅游团款收取的时间。
5、旅行社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包价旅游合同认定合同关系不成立。虽然《旅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要求包价旅游合同为书面形式,这也是《旅游法》对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而通常情况下,只要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无效。就《旅游法》的这个强制性规定,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强制性规定,又有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分,《旅游法》对于包价旅游合同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恰好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只是对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并不影响到包价旅游合同的效力。所以说,即使包价旅游合同不具备书面的形式,仅仅是旅行社会被行政处罚,而不会导致包价旅游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