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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出境团中有外籍游客加入 旅行社是否违约
发布日期:2020/1/2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8611次


作者介绍


王立群: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律师团成员;

原法院法官;

现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外省市在上海企业协会法律顾问;

CEO首席执行官俱乐部法律顾问;

工商局为企业合同解忧民心工程指定律师等职务。



案情摘要

2018年9月5日,梁某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中南美6国旅游团。出行前旅行社的出团通知告知梁某要和一个外籍游客拼房住。经停美国休斯敦抵达巴拿马城后,该外国人加入旅游团。在巴西伊瓜苏住宿时,同住外籍游客不顾梁某提醒,仍开空调制冷直吹梁某床位导致其右半脸、右半肢体发木发麻且症状一直持续至今。对此,梁某认为:依据法律法规限定“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是“境内组织到境外旅游活动”,服务对象是“整团出入境”的中国公民。旅行社组织上述美国籍游客参团且全程在境外跟团,与法律规定不符,也违反了合同约定。旅行社未经梁某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梁某和该美国人安排在一间房屋住宿,直接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侵犯了梁某的合法权益。故梁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旅行社违约,要求旅行社赔偿违约金1万余元以及人身损害赔偿9万。

旅行社则辩称:1、旅行社无违约行为,旅行社系在梁某认可的情况下的拼房,不违反合同约定。梁某对于拼房住宿是同意的,其系主观扩大或曲解了拼房的定义,《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并未对旅游者的国籍进行限定。2、梁某起诉案由为旅游合同纠纷,现又因“美国人”的侵权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混乱。3、旅行社非侵权主体,无侵权行为,梁某认为侵权行为人是“美国人”,现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法院判决驳回梁某之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二方面:一是旅行社拼房以及行程中外国人加入,是否构成旅行社违约;二是旅行社是否应对梁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梁某同意采用拼房方式,故拼房事宜梁某知情且经其同意。关于双方对拼房及出境游理解不一的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出境游的服务对象仅限于中国公民,参团形式仅限于境内,而且双方所签《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也并未明确约定拼房对象不能为外籍公民,故旅行社让美国人参团且与梁某拼房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另外,旅行社于2018年11月30日即将拼房信息发送给梁某,而出团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如果梁某对拼房情况有异议或对外籍人员情况有异议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旅行社提出,但梁某并未提出异议。故,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梁某要求旅行社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首先,本案系合同纠纷,梁某所称损害并非旅行社未尽合同义务所致。其次,梁某所述的侵权行为系同住外国人实施,与旅行社无关。最后,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及因果关系,其赔偿请求的计算方式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梁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款未获法院支持。

 综上,梁某的二项诉请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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