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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客走散身亡 旅行社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20/1/2 来源:旅游投诉 点击次数:7720次


作者介绍


王立群: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律师团成员;

原法院法官;

现上海英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外省市在上海企业协会法律顾问;

CEO首席执行官俱乐部法律顾问;

工商局为企业合同解忧民心工程指定律师等职务。



案情摘要

2014年5月,岳某与A旅行社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华东五市六日游。后A旅行社未经旅客同意将该团转给B旅行社,并由C旅行社作为地接社负责接待。2014年5月中旬,岳某跟随C旅行社按照行程游览西湖,到约定集合时间迟迟不见岳某归队。随后,导游组织游客一起在当地寻找岳某,但未能找到。导游于当晚向派出所报案称岳某走失,并提供岳某的照片、着装、身体特征等相关信息。翌日岳某儿子等人赶来又与导游等人一起寻找岳某五天,未果。据事后获悉,岳某曾被送到救助站,然暂住一晚后自愿离开。2014年11月,岳某的尸体被发现,死亡原因排除他杀。岳某家属认为三旅行社未经旅客同意,擅自转团,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至岳某走失并最终导致其死亡,故岳某家属要求三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经审理后,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事实情况,判决三旅行社就岳某死亡的后果承担40%的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相关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未能对游客岳某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游客岳某在旅游过程中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和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其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B旅行社,后该团被B旅行社转让给C旅行社,最终出现岳某在旅游过程中走失、后死亡的损害后果。A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团的行为与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C旅行社在主观意思上存在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C旅行社对岳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旅行社虽没有直接带团,但其在接受A旅行社的旅行团之后又将该团转让给C旅行社,其擅自转让旅游团的行为与C旅行社也存在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就其擅自转让旅游团的行为与C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岳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在旅行中应当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走失的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在走失后其应当积极与旅游团或者家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当地警方寻求帮助。而本案中岳某被送到救助站后自愿离开,其选择离开救助站自己回去却不通过救助站或公安机关与家人取得联系,岳某在可以阻止走失的结果继续发生的情况下放任自己失去保护,并在其离开救助站数月后死亡,其对自身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可以减轻三旅行社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故法院对此如上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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