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到外地旅游,找当地旅行社做地接,需要签旅游合同。如果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或确认,就匆忙出游,搅了好心情不说,还可能有经济上的损失。日前,沈阳的一个旅游团就因签了份无效合同而吃了亏。12月10日,沈阳市旅游质监所发出旅游消费警示:只有双方达成一致,合同才有效。
【事件回放】某商贸公司准备安排20人前往山东旅游,并与烟台一家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及事项:每人旅游费用890元,返程船票手续费每人30元;旅游团到达后交清所有费用。接到传真后,该公司提出在山东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再次传真给旅行社要求予以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烟台的旅行社当日回复传真,对该公司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表示接受,但仍要求该公司支付返程船票预订费30元/人,剩余旅游团款抵达烟台后即付清,该公司未再回复旅行社。
两天后,该公司组织20人赴烟台,并于次日通知旅行社。旅行社接到传真后,立即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旅行社无法接待。
【纠纷焦点】该公司向烟台市旅游质监所投诉,以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增加住宿费用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加收的住宿费、电话费等费用。旅游质监所经过审理认为,商贸公司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分析】该公司和旅行社就旅游事项进行电话传真联系,表述各自的意见,但未就付款、预订车票事宜达成一致,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或确认,合同关系属于无效。该公司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发团赴烟台,旅行社拒绝接待,不属合同违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