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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近日出台条例 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
发布日期:2007/12/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次数:1056次

    为了更好的保护历史文化遗存,中国民族文化大省云南近日审议通过《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将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云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官员程政宁介绍,截至目前,云南省共有十六个历史文化名城(其中五个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三十二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五个被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一个历史文化街区。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云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保护与开发建设的矛盾突出,保护意识不强;保护和整治资金的投入严重不足;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因此,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完整、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地方民族特色突出的城市、村镇、街区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并对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建设项目的管理等各环节加以规范和依法管理,是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推进城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程政宁说。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内容涵盖了保护管理的各个环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将于明年一月一日实施。条例规定,保护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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