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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近日出台旅游价格管理办法叫停“零团费”等恶性旅游竞争
发布日期:2007/12/25 来源:新华网 点击次数:1610次

    “零团费”“1元游”,这些以超低价推出的旅游项目既不能给游客提供保质保量的服务,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从2008年3月1日起,将被广东省正式叫停。

    广东省物价局近日制定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目前旅游行为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个别旅游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旅游行业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标价之外另行收费。如标价1000元游某地,但实际费用远不止1000元;二是质价不符,游览项目严重缩水,或降低服务标准,不兑现价格承诺;三是未征得游客同意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安排过多的购物或自费活动项目;四是标价模糊,甚至搞价格欺诈,误导欺骗消费者;五是恶性竞争,如“零团费”“1元游”,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

    广东省将于2008年3月正式实施的旅游价格管理新办法包括:一是明确旅游价格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开明示,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是旅游服务中的交通、游览参观点门票、代办证照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是非统一办理的旅游服务及项目,应当以旅游者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是旅游中需增加服务或遇特殊原因需变更行程和旅游价格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五是旅游经营者必须兑现明码标价公示和旅游合同中的各项旅游价格和服务承诺。

    六是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虚假、模糊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标价内容误导旅游者;不得采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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