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2018年国际… (5-15)
2019中国旅… (4-22)
更多>>
 
  关键字:
行业新闻
   
劳动保障局: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按三倍算
发布日期:2008/1/3 来源:北京晚报 点击次数:1087次

    元旦这几天的加班费究竟应该怎么算?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提醒读者,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只有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才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近日一则“元旦加班费将会小幅上涨”的新闻,让很多节日期间仍然奋战在工作岗位上的市民纷纷拿起计算器,算计起自己这几天的加班费来。在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的计算公式得出一天的加班工资之后,不少市民习惯性地直接在这个计算结果后面乘以3,从而得出自己元旦三天工作的加班费。但实际上,这种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李长保介绍,元旦期间以及春节、十一黄金周的加班只有法定的休假日才以日或小时工资基数3倍的标准计薪,而连休的周六、周日两天假则属于公休日,加班工资按照2倍计算。

  另外,根据规定,法定休假日中,只有在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加班才会有加班费,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等节日和纪念日,加班是不享受加班费待遇的。

  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李长保建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三种渠道解决:向工会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向企业的工会求援效果不理想,劳动者可以“越级”向上级工会、区县工会反映情况,或者拨打热线12351直接向市总工会或者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