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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旅游商业贿赂案曝光
发布日期:2006/10/13 来源:商旅报 点击次数:957次
海南“阳光”行动开展月余,取缔各类违法经营户55家
  
   10大旅游商业贿赂案曝光
  
   本报海口10月12日讯(见习记者 姜飞)记者今天从海南省工商局获悉,由省工商局牵头,在省纠风办、旅游、质监、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9月份开始,以整治全省旅游景区(点)、购物点、餐饮点高额回扣、商业贿赂等方式揽客行为为重点,开展的“阳光”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阳光”行动以来,共检查旅行社游景区(点)、购物点、餐饮点和其它旅游经营单位1650个,立案127宗,结案72宗,罚没款40多万元,依法取缔各类违法经营户55家,责令停业1家,没收物品584件,案值25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案21件,已处理19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并通报了10大典型案例。
  
   10大典型案例
  
   1分“吃”保险单被罚万元
   2006年8月30日,海口工商局对海口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8月至2005年12月共销售人身伤害险90份,总金额1800元,给旅行社返点6元,实际销售金额1794元,以现金支付给保险公司900元,公司按照50%的比例收取代理费894元,扣除8%的合法收入144元,共获非法所得756元。海口工商局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6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2潜水娱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06年9月5日,三亚工商局在省局工作组领导下,在三亚鹿回头海洋研究所内对三亚×海潜水娱乐有限公司潜水基地的收银处进行检查时,现场根据收银员提供有关收银方面的情况,发现该公司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三亚市工商局立案查处。
  
   3给司机回扣揽客遭罚
   2006年9月8日,三亚工商局公消分局在对三亚金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大东海潜水培训中心经营的海上娱乐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并查明该培训中心采用“三亚精品潜水消费保险登记表”的账外,暗中给予司机回扣招揽生意,获取违法所得2980.8元,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2980.8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4水晶厂老板乱给“提成”
   2006年9月15日,三亚工商局河西分局发现并查明,当事人吴某自2002年5月14日起,在三亚凤凰镇羊栏经营水晶工艺厂,为争取更多交易,采取给旅行社“购物提成”及给予导游、司机“人头费”的方式,诱使他们带游客到其经营的水晶厂购买水晶等旅游工艺商品,返还给旅行社的购物提成标准时购物打九折的提成30%、打八折的提成25%、打七折的提成20%;给关系好及带来游客多的导游、司机每次每人支付“人头费”100元。从2006年2月至案发,吴某共向旅行社支付购物提成款99520元,给予导游、司机“人头费”3500元。被罚款人民币52000元,上缴国库。
  
   5转手“倒卖”旅游团案
   2006年9月14日,海口工商局对海南某休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并查明该公司于2006年7月6日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接待一个由海南中×国旅转团的旅游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6旅行社连接7个低价团
   2006年9月7日,海口工商局对海南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并查明,海南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份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接待7个旅游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7旅行社不正当竞争案
  海口工商局对位于海口市海府路38号银都大厦三楼308室的海南椰×国际旅行社检查,发现并查明,海南椰×国际旅行社于2006年8月11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接待1个旅游团。海口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8高某无照经营旅游活动案
  海口工商局对海口市机场东路某花园一可疑房间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并经查明,当事人高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以海南省旅游总公司的名义于2006年8月31日地接从武汉来一旅游团10-13人,并于9月1日从海口市海府路鸿喜温泉大酒店出发,进行了为期五天四夜的旅游活动。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被依法制止,并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9刘某非法运输珊瑚案
  海口工商局于2006年9月14日查获当事人刘某,非法从三亚市田独镇装载珊瑚运往广州。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珊瑚礁30吨,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10淡水珍珠伪造产地案
   2006年9月8日,陵水工商局新村工商所开展旅游市场“阳光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并查明,位于新村镇中山路的“雄心海类工艺品店”销售淡水养殖珍珠的标签上伪造商品产地,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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