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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旅游质监警示公告
发布日期:2008/1/23 来源: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点击次数:1247次

旅游质监警示公告
发生旅游纠纷应当注意的事项

2008年第2号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或导游发生纠纷后,应注意保存证据,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切忌采取“罢游、罢住、罢行”等过激行为,防止扩大损失,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旅途中若遇到旅游纠纷或不满意的事情,游客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寻求解决问题。要及时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有关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情况确实紧急,或需要在现场解决问题,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也可以拨打签约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旅游行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投诉时效为90天。游客投诉要有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双方的姓名、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还有受损害的情况、相关的证据及投诉人的要求。
  游客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很关键。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其他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要提供能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与原承诺不相符的证据,如机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等。
  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24小时人工接听投诉热线:6270842。
 
 
 
            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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