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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要求风景区范围内煤矿须限期关闭
发布日期:2006/11/4 来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点击次数:714次
    今后,所有煤矿即使各种手续齐全,但只要污染环境、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范围内开采,或者在3个月内发现两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都将限期关闭。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开始清理整顿16类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并在近期对全省煤矿进行一次清查整顿,属于16种应关闭类型的煤矿,各市、县(市)、乡(镇)三级政府,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按要求关闭到位。其中要求,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煤矿,要关闭。
  另外,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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