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旅游是件开心事,然而部分导游由于没有底薪,为了保证收入,频频给游客增加购物环节以求多拿回扣,让游客心情大打折扣。浙江省政府决定保障导游权益,从源头上杜绝“宰客”现象。 浙江省政府7日发布的《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存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对非全日制或者临时导游人员,也应当按其劳动所得支付合理报酬。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据记者了解,浙江省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分别是540元、620元、670元和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4.6元、5.3元、5.7元和6.4元。截至2005年底,浙江省共有导游人员24000多人。
附录:《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