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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立法保护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发布日期:2008/6/2 来源:人民网 点击次数:598次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浙江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对普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开创了省级人大立法保护风景资源的先河。

  普陀山年流动人口有320多万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本岛、含豁沙山、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四部分组成,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目前,仅普陀山12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每年游客、香客等流动人口就有320多万,在人口控制、生态保护、景区建设和市场管理等方面面临很大的压力。

  浙江省历来对普陀山等风景资源的保护比较重视,1995年发布了省政府令《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又作了修订完善。根据国务院于2006年重新制定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省政府于今年5月提请省人大立法把地方性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核心景区严禁新建宾馆

  《条例》规定,禁止在核心景区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仓库、堆场;禁止在风景区开山、开矿、采石、采沙;禁止在普陀山核心风景区新建、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宾馆、培训中心、度假村、商业用房、歌舞厅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设施。

  违反规定的,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搬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风景区民用住宅建设,现有住宅不得扩建、翻建、改建。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原因确需要翻建、改建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风景区内行驶

  《条例》规定,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共交通,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逐步减少非机动车数量。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风景区内行驶。

  《条例》规定,利用景区文物、景物、景点拍摄电影、电视需经普陀山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者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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