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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下发2008年版《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6/12 来源:国家旅游局 点击次数:660次

    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日前联合下发2008年版《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说,根据中央文明委2008年工作安排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规定,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今年将评选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单位。为适应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发展实际,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三部门对2005年版《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2008年版《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

  据了解,新版《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标准》中明确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定义。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是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授予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的荣誉称号;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名胜资源规范化管理、保护和永续利用,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和促进和谐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新版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也进行了完善,要求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在申报前12个月内未发生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力、出现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并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未发生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或者领导班子多人违纪、违法犯罪;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未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标准包括“思想道德建设”、“管理监督机制”、“文明服务质量”、“环境与资源保护”、“安全保证体系”、“文明创建措施”6个方面,20项检查项目。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文档审核、实地考察、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部分测评要点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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