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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须注明购物地点和次数
发布日期:2006/12/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次数:1262次

  上海的旅行社行业将向市民承诺提供一个阳光的价格。12月28日,名为“阳光价格”的行动由市旅游行业协会宣布将在上海旅行社行业全面推广,包括广告与合同报价一致、景点第一门票不得自理和购物要在行程中事先注明等明确提法都囊括其中。该行动将于2007年春节黄金周期间试行推广,并在明年“五一”黄金周时全面实施。

  “阳光价格”规定: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在行程单和旅游合同上所列项目费用必须计入旅游总价格,并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广告、行程单和合同三者的报价必须一致。同时,旅游产品中所有景点的第一门票必须计入旅游总价格,不得列入市民的自理范围,其他门票费用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此外,根据新规定,旅行社如果安排购物,购物时间、购物点及购物次数必须在合同行程中明确,导游不得在旅途中擅自增减旅游景点和购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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