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2018年国际… (5-15)
2019中国旅… (4-22)
更多>>
 
  关键字:
行业新闻
   
国家发改委被建议取消铁路退票费 “3日内到有效”将修改
发布日期:2008/7/7 来源:新京报 点击次数:670次

    3日,北京律师董正伟收到国家发改委建议完善铁路退票费的回函,国家发改委建议,所退客票如能再次发售,不再收旅客退票费。今年5月,他曾建议国家发改委责令铁道部取消退票费。

    董正伟说,今年3月份,他发现火车票上有“限乘当日当次车,3日内到有效”的字样。他认为这句话自相矛盾,属于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而且铁路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是15万元,远低于其他的死亡赔偿。今年5月份,董正伟向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

    昨日,记者就此事致电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对方表示自己刚刚获知此消息,具体情况等进一步了解后答复记者。

  ■ 回应

  发改委 退票费属于违约责任

    董正伟收到的国家发改委回函称,责令铁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费有一些法律障碍。

    国家发改委称,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发改委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回函显示,2001年,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目录中包括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国家发改委认为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新生事物,听证程序、听证范围等许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铁道部 “3日内到有效”将修改

    董正伟要求铁道部应责令铁路企业停止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撤销火车票票面的格式合同“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对此,铁道部回函称,近期铁道部已经启动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订工作,在新的规程颁行之后,该规定将做相应的修改。

    董正伟认为铁路旅客伤亡15万元赔偿限额违反《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等基本法律规定,要求铁道部修改。他说其他的死亡赔偿,一般都在30万元以上,远高于铁路旅客伤亡15万元的限额。

    对此,铁道部称,赔偿限额规定是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在法规尚未修订的情况下,铁道部将严格执行。

    董正伟建议铁道部建立火车票及相关手续费的价格听证制度。铁道部表示,现行的铁路票价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处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铁道部将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

  四大问题

    今年5月份,董正伟向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其中几个焦点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答复。

    1、律师:铁路旅客伤亡最高赔15万元,应修改。

    铁道部:属于行政法规,在未修订前严格执行。

    2、律师:“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条款应撤销。

    铁道部:已启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订工作,将作修改。

    3、律师:火车票及相关手续费应听证。

    铁道部:票价处于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之下,将尽快完善。

    发改委:听证制度是新生事物,听证范围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4、律师:发改委应责令取消退票费。

    发改委:责令铁道部停收退票费有法律障碍。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