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5号)天,《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合同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过程中所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
合同明确规定,组团社领队或者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在指定购物点被骗旅行社须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