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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海南省旅游局联合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8/8/7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551次

    海南省旅游局联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若干规定》,对省内旅行社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旅行社,海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或建议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三年内不得在海南任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成立旅行社“门槛”不低。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相应的设立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等。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国际旅行社申报规格高。申请设立旅行社,由海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海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拟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海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严控“海南”字头旅行社。《规定》指出,凡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即带“海南”字头的旅行社),可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无须在省内设立分社。其在企业住所地之外的省内其他市县设立的经营部,可直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在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接待的原则,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单独办理经营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在省内每个市县限设1个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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