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陕西省首例飞行员诉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高额培训费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飞行员郑团社因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被判令支付长安航空公司赔偿款140万元。
据了解,飞行员郑团社于2001年2月5日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2006年11月郑团社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及小时费发放不准时、工作环境不适应为由提出辞职,双方因培训费用的赔偿、安全奖的发放、人事、技术档案的移交等问题产生纠纷并申请仲裁,后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
一审判令郑团社支付赔偿款140万元。航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对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予以认可。据此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