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涉及旅游服务的投诉总量自2004年以来呈逐年下降趋势。尽管投诉总量有所下降,但涉及的问题却相对集中,尤其是有关旅游广告或合同中使用模糊语言、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或缩减景点、任意降低食宿交通标准等合同违约问题更加突出。
据《每日商报》报道,为此,去年,中消协联合上 海、浙江、杭州、南京等9省市消协开展了旅游服务消费体察活动。参加这次活动的有403位消费者,活动涉及153家旅游公司138条旅游线路的199个景点。
昨天,体察活动的报告出来了。报告显示,虽然丰富的旅游产品、通过上网就可获取的旅游信息让消费者多了许多便利,但仍有不少问题不容忽视。
“准三星”到底是什么概念
旅游广告含糊其辞夸大宣传
体察活动中发现,有13%的旅游线路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模糊用语的问题。
部分旅游公司的广告宣传中住宿条件出现“准三星”“相当于三星”等模糊用语;不少旅游公司在价格上使用“豪华游”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些旅游公司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说得天花乱坠,消费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工地;或声称旅游费用里包含门票费,但实际上不少景点都设置了景中景、园中园,且票价不菲。
老人儿童出游凭什么要加钱
一部分旅游合同明显不公平
据了解,有7.5%的旅游线路未主动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常常出现很多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旅行社自身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如安徽某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全部为空白,而且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违约金。上海某旅行社在合同中规定“60岁以上老人,12岁以下儿童全程加收100元”。浙江省消协去年9月对12家旅游公司的相关合同文本进行调查,发现普遍存在老人、小孩参加旅游加价300-800元的附加条款,这些“加价条款”涉嫌价格歧视,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无险”出游蛮常见
超范围经营埋隐患
有33%的旅游线路未向消费者推荐旅游意外保险。
“无险”出游往往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一些地方发生游客游玩期间出现意外,最后无人对其财产、安全负责的事件,原因之一是旅行社未尽提醒义务向消费者推荐意外保险。
上海市消保委在对31家旅行社进行的随机抽查中发现,有8家只有国内旅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印制、发放出境旅游项目的广告和价目表,涉嫌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有关专家指出,超范围经营正是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合同内容随意变更
吃住行等质量下降
尽管消费者在出行前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但行程中旅行社单方变更合同内容、降低食宿、交通、购物等约定标准的现象仍有发生。
如在体察活动中,有10%的消费者反映旅游中存在降低住宿标准的情况。上海某旅游公司在广告和合同中承诺的“五日四星”,实际变成了一天四星其他四天无星。
有18%旅游线路出现擅自增加购物点的情况。如上海某旅游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是“纯玩团”,但实际上每天要安排一至两个购物点,并竭尽所能鼓动消费者购物。
部分旅游公司为了多赚钱,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减少景点、或变更为收费便宜的景点和自费景点。
零接待费、负接待费
这些名头后面暗藏陷阱
近来,出境旅游以“零接待费”或“负接待费”形式经营的怪现象有蔓延之势。所谓“零接待费”,也就是旅游行业中常说的“零团费”,即地接旅行社从组团旅行社得到的接待费为零,而“负接待费”则是后者还要向前者支付一定费用来“买团”,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落入“零接待费”“负接待费”的旅游陷阱中。接团或买团的旅游公司,要靠游客购物的回扣、自费项目等收入,补贴食宿、交通等费用以及旅行社的利润和导游的收入,消费者常常被迫被带往购物点购物,旅游行为也因此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些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环境。
今年第一号消费警示
出游谨防途中权益受损
春节旅游高峰即将来临,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各省市消协发布2007年第一号消费提示,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谨防旅游途中权益受损”。
首先,要仔细查验旅游公司的经营资质。消费者在选择旅游服务时,要选择持有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备经营资质的旅游公司。出境旅游时,要选择持有国家旅游局核准具备出境旅游经营资质的旅游公司,并要求提供目的地接待旅游公司的名称及经营资质。
其次,要慎重签订旅游合同。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将日程安排、住宿条件、就餐和交通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加以明确,凡遇有歧义或含糊其辞的内容,必要时应在合同补充文本中予以说明。
第三,是参加“加价”旅游项目须留心。目前,个别旅游公司在旅游项目中对“老人”和“儿童”等消费能力相对较弱的消费者实行加价收费。消费者参加这类旅游时须留心,加价旅游的背后往往是过多的自费项目或购物安排。
第四,要防备落入“零接待费”“负接待费”陷阱。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要事先多渠道地了解旅游产品的有关信息,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各线路的正常价格,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避免落入“零接待费”“负接待费”陷阱。
第五,旅游购物要主动索取有效票证。消费者在旅游购物中,尤其是选购贵重物品时要理智、谨慎,要主动索取有效购物凭证。如在香港购物时,要尽量选择贴有“优”或“正”字标志的商家,确保明码标价,正版正货。
第六,发现旅游服务问题要及时反映。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与出发地或接待地旅游公司联系,也可向当地旅游质监所、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如出现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情况,还应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叶根琴 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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