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导游推荐的商店买到假货,由旅行社先行赔付———这个写入《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多年却又一直难以操作的承诺有望得到兑现。昨天,开始征询意见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将“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若游客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应由旅行社先行赔付”的条款写入合同,一旦旅行社拒绝履行,就属于违约。
从沪上旅游业了解到,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商店买到假货,最通常的做法是由旅行社与商店沟通,等到商店答应退回货款,游客才能拿回损失。其实,《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早在2006年修订时就提出了“先行赔付”的概念。只是,沪上旅行社不愿意承担风险、操作性不强等原因,一直鲜有执行。
而在新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先行赔付作了详细规定,十分有操作性。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第3点明确,“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凭有效凭证可通过乙方向原购物点索赔。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索赔,若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应由乙方先行赔付。”这里的甲方指“旅游者或旅游团体”,乙方指“旅行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