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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9/1/8 来源: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点击次数:1480次

旅规划财务发2009〔1〕

各旅行社:

  根据我局旅办发[2008]173号《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精神,为支持旅行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国内外重大因素造成的经营困难,我局拟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退范围及比例

  暂退范围为所有全额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被法院冻结的旅行社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退比例为在我局缴纳保证金的70%(即本金100万的,暂退70万元;本金为60万的,暂退42万元)。

  二、暂退周期

  暂退保证金周转使用的期限暂定为二年,即至2010年12月31日。

  三、返退利息

  适逢年底返退08年质量保证金利息,拟将08年质量保证金利息一并返退(本金100万的,返退利息10100元;本金60万的,返退利息6060元)。

  四、暂退手续

  1、请各旅行社登陆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首页下载《旅行社暂退质量保证金申请表》,按照通知要求填写一式两份,并签字加盖公章。

  2、备齐以下资料:

  (1)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2)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本金及利息的收据请分别开具

  a.本金收据。本金100万的,收据金额开70万元;本金为60万的,收据金额开42万元。内容为“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部分本金”;抬头为“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与管理所”(需加盖财务印鉴章,若旅行社或收款人名称已变更,需附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b.利息收据。本金100万的,收据金额开10100元;本金为60万的,收据金额开6060元。内容为“2008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抬头为“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与管理所”(需加盖财务印鉴章)

  (5)旅行社申请退款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函(加盖旅行社公章)

  3、请于2009年1月14、15日两天(早9:00-下午16:00)携带以上资料前往国家旅游局主楼203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电话:65201503,联系人:李文沛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九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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