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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旅游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旅行社不得以“零团费”招徕游客
发布日期:2009/3/2 来源:中国旅游联盟网 点击次数:782次

  昨日(1日),《湖南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不仅体现了“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发展意识,在保障游客利益方面也有诸多亮点,往后游客在湖南旅游将更加放心。省旅游局昨日在世界之窗举行了启动仪式,并确定3月为“《条例》施行宣传月”。

  亮点一 游客可自选单一门票或联票

  不想去的景点也得去,因为某些景点出售的都是联票。不过,今后在湖南旅游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了。根据《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也就是说,游客往后在湖南旅游将会有两种选择:单一门票和联票,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行程安排及费用情况,自行选择不同类型的门票。另外,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将享受到门票减免等优惠。

  亮点二 买到假货旅行社负连带责任

  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点买东西,回家后才发现是假货或伪劣商品该怎么办?以往碰上这种情况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对此,《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与购物场所有串通欺诈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与购物场所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意味着以后在湖南各地的旅游景点购物,游客将会更放心。

  亮点三 不得以“零团费”招徕游客

  由于旅游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某些旅行社为迎合消费者的低价心理,以“零团费”、“负团费”的方式招徕游客,然后通过压缩游览时间,改变行程,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有偿服务等方式加收费用。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低于成本报价,且必须与游客签书面合同。以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给予处罚。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四 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取费用

  此外,为规范省内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杜绝“黑导游”及某些旅游社为谋取利益采用的“无底薪、高提成”导游聘用模式,《条例》做出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相关新闻

  物价检查中造假最高罚5万《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昨起实施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昨日正式实施,一系列法律保障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昨日,长沙市物价部门在阿波罗商业广场、通程商业广场等11个宣传点开展《条例》宣传咨询和受理价格举报活动。

  据了解,《条例》根据价格监督管理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完善了有关价格监督管理行为,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了消费者、经营者等建议和参与政府定价、监督各类价格活动、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有关条款明确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有关内容规定政府定价要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给予扶助,以保障民生。

  当日,市物价局负责人还到通程商业广场等地督促检查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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