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2018年国际… (5-15)
2019中国旅… (4-22)
更多>>
 
  关键字:
行业新闻
   
国家旅游局新规出台:旅行社泄露游客信息最高罚3万元
发布日期:2009/4/8 来源:中国旅游联盟网 点击次数:651次

    国家旅游局公开发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国家旅游局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继上月《旅行社条例》之后,昨日,国家旅游局公开发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各类行为进行细化,《条例》中规定的擅自改变行程,最高将被重罚50万,游客个人信息一旦被旅行社泄露,最高将被罚款3万,并没收违法所得。

  延长购物时间属改变行程

  《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行程,最高将被罚款50万,哪种情形是擅自改变行程?《细则》规定,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据《细则》,旅行社不能要求游客必须参加其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也不能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游客,提出与其他游客不同合同事项。否则,将被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导游卖团最高将罚10万

  旅行社竞争惨烈,不少旅行社推出“零负团”,将团卖给导游获取稳定收益,让游客被导游“宰”。《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卖团给导游,否则将按《条例》处以2~10万的罚款。

  《条例》规定,对旅行社组织“零负团”,或要导游、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的相关费用,将罚款2~10万。《细则》进一步明确,这种方式主要包括:导游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带团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即买团);以及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重庆某资深旅游业人士称,之前的“零负团”,即旅行社将团队卖给导游,导游不仅没有收入,还得为此付出一笔不菲的资金。为获取收入,导游不得不带游客去购物、自费,通过回扣拿回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及自己的收入。

  泄露游客信息最高罚3万

  《细则》还规定,旅行社接待游客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否则最高将被罚3万,还将被没收违法所得。

  《细则》规定,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旅行社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网)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