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游客!请您登陆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热点资讯排行
免费旅游信息发… (7-19)
中国旅游联盟2… (9-20)
热烈祝贺中国旅… (6-19)
中国旅游联盟网… (7-19)
中国旅游诚信宣言 (7-21)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烟台市导游服务… (12-28)
热烈祝贺中国旅… (1-14)
2018年国际… (5-15)
2019中国旅… (4-22)
更多>>
 
  关键字:
行业新闻
   
《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将于5月12日正式施行:游客享购物拒绝权
发布日期:2009/5/6 来源:中国旅游联盟网 点击次数:465次

    游客有权拒绝购买旅游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旅游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费用构成,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将于5月12日正式施行。

  《条例》对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等本单位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旅游景区及周围尾随、纠缠、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同时,也禁止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

  针对国内一些不法旅行社通过推荐购物坑害旅客的“潜规则”,《条例》对旅客赋予了拒绝购物等一系列权利。规定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活动安排、服务项目、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有权拒绝购买旅游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合同以外的服务。

  此外,《条例》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费用构成,其中境内游包括交通费、景点门票费、食宿费、综合服务费、保险费等。出境游包括前往所有旅游目的地的签证费及相关费用。

  《条例》还要求,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的,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该相对一致。在同团同标准服务汇总,合同价差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违反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并处以超出合同价差15%以上部分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关闭
本站部分图文内容取自互联网。您若发现有侵犯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版权所有©中国旅游联盟网, Copyright 2006-2008 
电话:4000161890 传真:4007085198转6813888(全国免长途) 联系管理员:web@cnta.net
地址:烟台市芝罘岛东路35号 QQ:156994168 MSN:dfcy@hotmail.com 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2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