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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规范 “一日游”服务质量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9/7/6 来源: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大队 点击次数:1196次

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规范 “一日游”服务质量的通告

按照《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 “一日游”服务质量,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规范旅行社资质管理。从事“一日游”的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的“一日游”收客及宣传咨询点应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一日游”。
二、规范“一日游”宣传、招徕行为。各旅行社不得发布 “一日游” 虚假广告信息;不得在“一日游”广告中使用模糊用语误导旅游消费者;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游客;不得用减少旅游景点、增加购物次数和时间的手段欺骗旅游消费者;严禁雇用“羊儿客”在公共场所进行揽客活动;严禁非法委托“羊儿客”或个体经商户在车站、码头、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设置非法“一日游”揽客点从事非法招徕。旅行社及其经营网点应有“一日游”线路、价格等公示牌。
三、规范“一日游”线路安排。 “一日游”线路的参观游览点不得少于3个,“一日游”购物点不得超过2个,每次进店购物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
四、规范“一日游”合同。各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可商工商部门监制并推荐“一日游”格式合同。合同必须加盖旅行社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旅游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线路安排(景点名称、购物次数、购物时间等),用餐、用车标准,旅游费用,违约责任及旅游投诉电话等。应有具体的“一日游”行程表并作为合同附件,《旅游合同》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五、规范旅行社与宾馆饭店的“一日游”业务合作。宾馆、饭店可向旅行社介绍住店游客,也可向住店客人推荐旅行社;可在宾馆、饭店的前厅设置“一日游”推介、报名点,由收客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一日游”合同,开具旅行社收费票据,否则视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旅游业务。
六、规范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必须聘用持有合法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为“一日游”从事导游服务;旅行社必须与所聘导游人员或导游服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旅行社必须依法保障导游人员工资待遇。导游员必须佩带导游证上岗,规范讲解服务,提高讲解质量。严禁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不讲解、乱讲解或擅自增加、减少游览项目和欺骗、诱导游客消费等违法违规从业行为。导游员必须主动提交导游服务质量意见表供游客自愿填写,以供旅行社实施导游服务质量监督,并接受旅游执法部门的检查。
七、规范“一日游”旅游用车。用于运送“一日游”游客的车辆必须具有旅游客运资质;旅行社租用旅游车应与旅游车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应就车辆资质、安全、乘坐保险、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租车合同应与旅游合同一并作为旅游执法检查的主要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本《通告》关于规范“一日游”服务质量的要求, “一日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遵照执行,并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区县旅游局结合“一日游”专项整顿认真贯彻落实,并作为今后“一日游”服务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依法严格查处“一日游”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我市良好的旅游形象,确保“一日游”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特此通告

重庆市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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