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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旅游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办“黑旅行社”最高罚五万
发布日期:2007/4/26 来源:济南时报 点击次数:899次

今年5月1日起,新的《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正式实施,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同时废止。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在监管制度、打击“黑旅行社”和“黑导游”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

  【焦点一】管旅游的不能“干”旅游

  旧条例对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没有限制。新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二】办“黑旅行社”最高罚五万

  旧条例中并未涉及对“黑旅行社”、“黑导游”如何惩罚。新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焦点三】景区服务差将“降级”

  新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评定机构降低其等级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未被评定等级或者已被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使用等级称谓以及等级景区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按新条例规定,因旅游经营者过错,给旅游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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