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质监警示公告
2006年第4号
暑期旅游旺季已至,我市迎来了新一轮游客来访的高峰时节。近期,由于某些酒店、旅游团队接待单位的安全防盗意识不强、安保设施不完备、应急预案不齐备,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与方法,游客财物的失盗案件时有发生。
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警示各酒店、旅游团队接待单位:1、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在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充分考虑到团队的特点,与旅行社人员做好衔接工作,认真履行安全防盗的告知和防范义务;2、加大对酒店内安保设施的检修力度,保证各类硬件设施达到服务标准;3、游客入住时要提醒贵重物品的寄存,安保人员要加强店内外的昼夜巡视,注意对酒店管理范围内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安全监控;4、 如发生失盗案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能不问不管或无原则地寻求私了,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
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游客:由于旅游旺季的人多、流动性大,财产安全隐患相对较大,游客应注意自我保护。入住酒店时可将贵重物品交付酒店寄存;进入房间后应查验门、窗、保险柜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正常;入睡前要将门窗、防盗扣锁好。如发现设施问题及可疑情况,请及时与酒店或旅行社联系。
近期,个别未被评定为星级的酒店及其他住宿接待单位出于经济目的,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星级”或“*星级标准”、“准*星”等称谓以招徕顾客。这些所谓的星级饭店既无“星级”之名,又无“星级”之实,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饭店业经营秩序。《山东省旅游条例》规定:“未被评定星级或者已被取消星级的饭店使用星级称谓以及星级饭店使用不真实星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将加大对上述违规单位的查处。消费者在上述场所进行消费时,应对其“星级”的真实性保持警惕,也可咨询工商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免被误导消费。
烟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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