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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游局:旅行社间纠纷不得扣留游客
发布日期:2007/4/27 来源:成都商报 点击次数:971次

成都市旅游局下发通知,对旅游安全工作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安排团队用餐时,组团方要与接待餐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知要求,接待旅游团队时,必须租用成都市交委核定的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承运旅游团队,严禁租用异地旅游营运车辆;必须与车公司签订规范的旅游运输合同,明确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处理方法,杜绝“三超”(超员、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在安排团队用餐时,旅行社应对团队餐厅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必要的考察评估,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并应与接待餐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旅行社必须与旅游团(者)签订全省统一的旅游组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标准,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严禁旅行社以部门或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不得出现因旅行社之间的团款纠纷而采取扣留“人质”的不法行为。同时,旅行社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和为游客购买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

  旅行社要合理安排旅游团队运行计划,避开安全上存在隐患的旅游线路,在不能保证绝对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安排水上或其他娱乐项目。如遇汛期等特殊天气,不得组织游客进行水上娱乐项目及靠近岸边的观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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