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将至,湖北省旅游局、省工商局近日联合发布《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示范文本,并于10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使用。修订过后的国内旅游合同细化并增设了有关条款,更有利于规范当事人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据湖北省旅游局介绍,此次国内旅游合同是依据《旅行社条例》并结合湖北旅游市场的发展实际,对原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新合同强化了旅游者的知情权,规定旅行社应在合同文本中注明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等详细信息。
这份合同还明确了旅游者有自主选择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付费游览项目。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安排合同以外付费的游览项目,应征得旅游者同意。
湖北省旅游局提醒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新版国内旅游合同之前,可上省旅游局网站提前查看合同文本,明确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发生旅游纠纷。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