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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公告
   
国家旅游局关于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9/27 来源:中国旅游城市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会议 点击次数:1090次

旅办发2009[ 159]号

各有关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的文件精神,为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2日开始清退由我局管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范围

  向国家旅游局缴纳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中央国际旅行社(许可证号ZY打头)

  二、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

  一次性全额清退在我局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清退金额以各旅行社在我局账户中实有保证金金额为准。

  三、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则

  (一)退还原交款单位(以原交款发票上注明的交款单位为准)。

  (二)原交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按文件注明的新名称退款。

  (三)原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的旅行社,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资人(单位或个人)变更记录、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诀议、新的旅行社章程和经公证部门出具的保证金所有权转让的公证文书。

  (四)原交款单位注销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及被注销单位(即原缴款单位)的投资人或开办单位对保证金归属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对质量保证金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首先确认保证金所有权,并凭司法机关生效判决领取质量保证金。

  四、旅行社须准备下列材料办理清退手续

  (一)填写《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申请表》一式三份。(登录国家旅游局网站www.cnta.gov.cn在首页下载)

  (二)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三)已经申请过暂退部分保证金的旅行社需提供已退款收据复印件。

  (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旅行社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六)如质量保证金由单位出资缴纳,需提供接收退款单位发票或收据并填写《清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申请表》。各旅行社可开具国税往来款收据或三联收据,加盖单位财务印鉴章,开具发票的单位全称必须与原交纳质保金发票上的交款单位名称相符,已变更名称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股份合作制的旅行社,所有投资人均需在申请表上签字。

  (八)领取质量保证金的单位需在提供全部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签字,领款时还需交验上述材料的原件,以备核验。退款一律采取银行汇款方式,按收款旅行社指定账号汇出,不退现金或支票。

  五、清退保证金的审核机构、程序、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审核机构及办理程序:统一集中办理,各旅行社在指定时间将材料送我局监督管理司和规划财务司共同审核后办理清退汇款手续。

  (二)办理时间:2009年10月12日-16日

    上午 9:00-11:30

    下午14:00-17:00

  (三)办理地点:国家旅游局办公楼203室。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和对原缴款人负责,在清退过程中,若有疑问,可咨询我局相关部门。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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