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 游 质 监 警 示 公 告
2006年第3号
随着暑期到来,我市旅游企业又迎来了游客出行和接待的新一轮高峰期。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对市场检查、受处理旅游投诉和群众举报,发现以下问题:1、有的旅行社使用无营运手续或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从事旅游接待业务。2、旅行社与旅游车队的租用车手续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司陪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各类纠纷时有发生。3、旅游车辆的司陪人员安全防盗意识不强、安保设施不完备,发生游客财物在车上失盗案件。上述问题的出现,影响了我市旅游业的声誉,扰乱了我市旅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带来了安全生产的隐患,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警示各旅游企业:1、规范租用车手续。旅行社、旅游车队、司陪人员之间要签订书面合同,详细约定权利义务,切实认识到司陪人员的服务对树立我市旅游形象的重要性。2、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车辆时,必须选择旅游营运手续齐全、车况好、司机安全生产意识强的旅游车,并加强对司机、随团导游的行车安全培训,排除行车安全隐患。3、旅游车辆侯客时,要选择有专人看管的停车场停放;司陪人员要提高安全防盗意识,自觉加强对旅游车辆的看护,及时提醒游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和随身物品。4、发生各类旅游安全生产事故,旅行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烟台市旅游紧急救援中心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立即逐级上报,并积极协调各方,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