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黄金周确实存在弊端,无论怎样调整,目前的法定假日不会减少。”在前天的全国假日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张希钦这样说。(见5月10日《扬子晚报》)
张副局长的意思好像是,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黄金周的弊端,将决定黄金周的存废,并且还将决定全国人民的休假。这是一个误导。我想说的是,黄金周的存废不该由旅游局决定,全国人民如何休假更与旅游局无关。
第一,上世纪90年代,国家开始实施每周六放假的制度;1999年,国务院通过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宣布,从1999年国庆节起,每年的春节、“五一”节和国庆节放假三天,加上对星期天的“挪用”,这就是黄金周的由来。可见,所谓黄金周的制定,是基于国民休假制度的产物,其决定权在国务院。要改变休假制度,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旅游局没有决定国民休假制度的权力和职能。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则,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等,没有一项职能是负责公民放假的。
第三,让旅游局来决定国民的休假制度,还会侵犯公民的权利。《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制定的休假制度就是保证国民休息权利的制度,如果把休假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交给旅游局,他们很可能会将对发展旅游经济是否有利作为宗旨,这就使假期变味了。
因此我建议,政府不应把黄金周拉动消费的效果作为其存废的依据,而应该以国民休假制度的合理性为主要依据,应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黄金周和国民休假问题,不能只听旅游局官员在单方面发议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