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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旅游合同将变样
发布日期:2007/5/16 来源:青岛旅游局 点击次数:1101次
游客有权监督导游佩证上岗,旅行社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今天,市旅游局公布了新修改的《青岛市国内旅游合同》(讨论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以登录青岛旅游政务网(
http://www.qdta.gov.cn
)查看合同内容。修改后的《青岛市国内旅游合同》首次明确提出了“旅游者的权利”。而且,原先的旧版合同分为“合同一”和“合同二”,新版合同将旧版合同“合二为一”,避免了旅行社与游客因为合同不全而“打唧唧”。
修改后的《青岛市国内旅游合同》对游客报名参团、违约责任及处理、退团、中途离团或弃团、航班变更等做了明确规定。合同中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旅游者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购物和其他旅游项目”。同时规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修改后的《青岛市国内旅游合同》首次将“旅游者的权利”明确写入合同。“旅游者的权利”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导游人员佩证上岗;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签好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旅游者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服务并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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